个人数据处理政策
个人数据处理政策
(隐私政策
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由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奥品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者”)依据现行规定和要求制定,旨在确定有关处理网站用户个人数据的规则和条件。
本文件系确定运营者关于处理网站用户个人数据之政策的文件。
本政策对于按照网站主要用途使用网站的用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户通过实施表明已阅读并接受本政策的明确行为,即在网站上的专门表格(反馈表)中勾选表示同意并接受本政策的“勾选框”(标记),即构成对本政策的接受;该行为表明用户具有接受本政策的意图、意思表示、愿望及同意,并同意遵守和履行本政策。
接受本政策即表示用户已熟悉并理解本政策全部及各项单独条款,完全、无条件且无保留地同意本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并承诺严格遵守本政策所确定的全部规则。若用户不同意本政策的任何条款,则不得使用网站,用户亦不应使用网站。
本政策的接受仅表示用户已阅读并知悉本政策。凡现行法律要求以同意作为个人数据处理依据的,运营者应另行取得具体、明确、知情、自愿且可证明的同意;该同意应与用户确认或签署的其他信息和(或)文件分开作出。
运营者与用户在本政策下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1. 本政策所使用的术语
- 为本政策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 网站——指信息系统中所包含的电子计算机程序及其他信息的集合,用户可通过信息通信网络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按域名和(或)网络地址访问该集合,且该等域名和(或)网络地址可用于识别互联网上的网站。本政策文本中的“网站”是指位于互联网域名https://seller.aopinwang.com 下的网站,以及其组成部分中的子域名和衍生网页。
- 运营者——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奥品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MADR20LC89),向用户提供网站使用,并按照本政策确定的程序和条件处理用户个人数据。
- 网站用户或用户——指已年满18(十八)周岁且行为能力不受限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使用网站的人,尤其是通过浏览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而使用网站的人,包括为与运营者订立合同并获得运营者提供的服务而使用网站的人;有关该等服务的信息发布于网站,或由运营者另行告知用户。未满18(十八)周岁的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使用网站。用户可以为法人利益行事,包括作为其代表(员工),以便该第三方与运营者订立合同。
- 个人数据——指与已被或可被直接或间接识别的自然人(用户)有关的任何信息。
- 本政策中可能使用本政策第1.1条未定义的术语。在此等情况下,应根据本政策的文本和含义解释该等术语。
2. 政策目的。个人数据处理目的。
个人数据主体类别
- 制定本政策旨在实现以下目的:
- 确定用户个人数据的处理程序;
- 在处理用户个人数据时保障(保护)用户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确保对用户个人数据进行适当保护,防止第三方非法访问该等数据。
- 运营者处理用户个人数据的目的:
- 讨论条件、订立并履行以用户为一方,或以用户作为其代表(员工)之主体为一方的合同;
- 向用户提供关于运营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
- 与用户进行联系(反馈),以讨论服务提供条件;
- 了解用户偏好及其活动情况,提高网站效率及转化率。
- 个人数据的处理应基于合法和公平原则,并限于实现本政策第2.2条所述具体、预先确定且合法的目的。仅处理符合其处理目的的个人数据。所处理个人数据的内容和范围应符合声明的处理目的,不得处理过度的个人数据。
- 根据本政策,就本政策第2.2条所述各项目的(全部目的)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适用于以下主体类别:网站用户。
- 在开展其主要业务活动的过程中,运营者处理通过填写网站上设置的反馈网页表单(在网站反馈网页表单中录入数据)向运营者发送信息的网站用户个人数据。
- 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应确保个人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并在必要情况下确保其相对于个人数据处理目的的及时性。运营者采取必要措施和/或确保采取必要措施,以删除或更正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数据。
- 运营者将个人数据处理过程中尊重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包括保护私生活不受侵犯、个人秘密和家庭秘密的权利,作为其开展活动的最重要目标和条件。
- 运营者承诺严格遵守赋予用户的权利,并承诺按照本政策履行运营者所负有的相应义务。
3. 个人数据的组成、处理及存储方式
- 运营者根据本政策第2.2条所述个人数据处理目的所处理的个人数据组成和类别,以及用户个人数据的处理和存储方式如下:
| 个人数据的组成 | 个人数据的处理和存储方式 | 个人数据处理目的 |
个人数据清单
| ||
个人数据处理方式:
|
了解用户偏好及其活动情况,提高网站效率及转化率 |
- 处理用户个人数据的法律依据为:
- 运营者与个人数据主体(用户)订立的合同;
- 在适用法律要求同意的情况下,用户另行就相应处理目的作出的个人数据处理同意;
- 行使运营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但不得因此损害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和自由。
- 就本政策所述个人数据处理的全部目的(每一项目的)(本政策第2.2条、第3.1条),个人数据的处理和存储期限为自接受本政策之日起1(一)年,或至实现个人数据处理目的之日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如现行法律规定了其他个人数据处理和存储期限,则从其规定。
4. 对用户个人数据的行为(操作)
- 就本政策所述个人数据处理的全部目的(每一项目的)(本政策第2.2条、第3.1条),运营者对用户个人数据实施以下行为(操作):
- 收集个人数据;
- 记录个人数据;
- 积累个人数据;
- 存储个人数据;
- 系统化整理个人数据;
- 更正(更新、变更)个人数据;
- 使用个人数据;
- 提取个人数据;
- 去标识化个人数据;
- 封锁个人数据;
- 删除个人数据;
- 销毁个人数据。
5. 运营者为履行其在个人数据处理领域义务所采取的措施
- 运营者采取技术性、组织性及法律性措施,以确保用户个人数据免受针对该等个人数据的非法行为,并确保履行现行法律规定的运营者其他义务。
- 运营者根据本政策第5.1条所采取措施的组成和清单如下:
- 运营者任命负责组织处理用户个人数据并确保用户个人数据安全的人员。该人员为运营者总经理。
- 仅向确因履行劳动职责并结合个人数据处理目的而实际需要访问权限的运营者工作人员和员工提供用户个人数据访问权限,尤其是根据其所负义务与用户互动、沟通、准备和填写合同的运营者工作人员。该等人员名单由运营者总经理根据其履行的劳动(职务)职责以命令形式批准。
- 制定并在网站上发布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
- 确保个人数据载体的安全,包括通过在运营者本地计算机网络层面设置密码,组织对用户个人数据存储地点的有限个人访问。密码由运营者总经理设置。密码至少每三个月更改一次。密码信息仅提供给确因履行劳动职责并结合个人数据处理目的而实际需要的运营者工作人员和员工。
- 组织对放置个人数据处理系统的场所的访问管理,以防止无权进入该场所的人员不受控制地进入或停留。上述措施通过仅向确因履行职责并结合个人数据处理目的而实际需要的运营者工作人员发放进入该场所的钥匙来实现。
- 使用具有认证且数据库定期更新的防病毒软件;
- 持续评估并控制在违反个人数据法律规定时可能对用户造成的风险和损害;
- 在为消除现实威胁而有必要使用该等手段的情况下,使用已通过信息安全保障领域现行法律要求符合性评估程序的信息保护手段。
- 采取现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 运营者确定,运营者个人数据安全威胁类型属于第2(二)类威胁(与应用软件中存在未记录(未声明)功能有关的现实威胁)和第3(三)类威胁(与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中存在未记录(未声明)功能无关的现实威胁)。运营者已确保个人数据第3级及第4级保护水平。具体威胁类型和保护水平应以运营者依法批准的威胁模型、个人数据信息系统评估及其最新结果为准。
6. 个人数据销毁程序
- 就个人数据处理的全部目的(每一项目的)销毁个人数据时,应符合以下规则:
- 应具有保密性,并排除后续恢复的可能;
- 销毁应仅涉及因存储期限届满、已实现该等个人数据处理目的或已失去实现该等目的之必要性而应予销毁的个人数据,不得允许意外或故意销毁其他个人数据。
- 个人数据按以下程序销毁:
- 位于计算机或服务器硬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中的个人数据文件,通过计算机或服务器操作系统工具删除,并随后“清空回收站”的方式销毁。相关操作由运营者总经理或由运营者总经理授权且根据本政策第5.2条第3段有权访问用户个人数据的人员执行。对于数据库、备份副本及受托处理者保存的副本,还应采取排除恢复可能性的删除或销毁措施;在法律要求适用的范围内,使用已依法完成符合性评估且具备销毁功能的信息保护工具,并记录、确认销毁结果。
- 个人数据应在发现应予销毁的数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销毁,除非现行法律、与用户的协议或用户同意另有规定;但非法处理的个人数据除外,该等个人数据应在发现非法处理个人数据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销毁,除非现行法律另有规定。
7. 通知与声明
- 用户特此确认并同意,用户在网站上向运营者提供个人数据,是由用户自主、自愿并基于其个人判断作出的。
- 用户特此确认,其自由地、基于自身意愿并为自身利益,向运营者同意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自动化处理本政策所述其个人数据,并按照本政策文本所述目的、方式、程序和条件对个人数据实施行为(操作)。用户给予同意的期限为至实现个人数据处理目的之日止。
- 鉴于网站的特点,运营者不核实用户提供或从用户处取得的信息的真实性,也不控制用户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推定且运营者据此认为,用户为具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提供关于其自身的完整且真实的信息,并保持该等信息处于最新状态。
- 运营者承诺不以任何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使用用户个人数据,不将其用于违法或非法目的、谋取利益目的以及任何其他不符合个人数据处理目的的目的。
- 如根据现行法律要求运营者负有相应传输个人数据的义务,或该等传输为履行与用户的合同所必需,或基于用户另行同意且符合已声明的处理目的,则运营者有权向第三方传输(提供)用户个人数据;尤其允许为就该他人提供吸引用户访问网站的服务而与其进行财务结算之目的,向该他人传输(提供)用户个人数据。如第三方系受运营者委托处理个人数据,运营者应依法在委托文件中确定个人数据清单、处理操作及目的,并要求其履行保密和安全义务。
- 用户可随时撤回其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方式是通过电子邮件向运营者电子邮箱 seller@optio.ru 发送通知,并注明“撤回个人数据处理同意”。
8. 争议解决程序
- 运营者与用户特此确定,对因适用本政策产生的分歧和争议,应适用先行索赔的庭前解决程序。对已提出索赔的答复期限为自收到索赔之日起7(七)个工作日。
- 如就争议事项未能达成一致,因本政策产生的争议应按司法程序提交运营者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审理。
9. 用户请求
- 用户有权向运营者发送其查询、请求和要求,包括关于处理其个人数据的查询、请求和要求,以及为获取运营者根据现行个人数据法律规定应按用户查询、请求、要求提供的信息而发送的查询、请求和要求;发送至电子邮箱地址:seller@optio.ru。
- 运营者承诺自收到用户查询、请求、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发送答复和/或信息。运营者可在向用户发送载明延期理由的通知后,将该期限延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 运营者以可访问的形式向用户提供答复和/或信息,且其中不得包含涉及其他个人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
- 用户有权就运营者在处理其个人数据时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向保护个人数据主体权利的授权机关投诉,或通过司法程序提出申诉。
10. 政策效力
- 10.1.本政策自其在本政策第1.1.1条所述网站上发布于互联网之时起生效。
- 10.2.本政策无限期生效,并在运营者废止本政策时失效。
- 10.3.如对本政策作出修改,该等修改自本政策新版本在网站上公布之时起生效,除非在公布时另行确定修改生效期限。运营者有权单方面修改本政策文本。
- 10.4.用户承诺自行关注本政策条款的变更,并承担与不履行该义务相关的责任和不利后果。
- 10.5.若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用户有义务停止使用网站。否则,用户继续使用网站即表示用户同意新版本政策的条款。但继续使用网站本身不替代现行法律要求另行取得的个人数据处理同意;如变更涉及新的处理目的、数据类别或其他依法需取得同意的事项,运营者应另行取得相应同意。
- 10.6.本政策以俄语编制。如俄语版政策与翻译成其他语言的政策版本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应以俄语编制的政策条款为优先并直接适用。
- 10.7.政策的最新版本发布于网站地址:https://seller.aopinwang.com
- 10.8.运营者应在实施个人数据收集的各网页(包括注册页面和反馈页面)提供本政策链接,并确保用户可不受限制地访问本政策。
11. 运营者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奥品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MADR20LC89
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中心配套服务楼303室(DZ)
电子邮箱地址:seller@optio.ru